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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89号原告:范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蔡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范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范某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范某56.00元,另56.00元,由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