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兆宾、黄必臻等与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宾,黄必臻,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莫海球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139号原告杨兆宾,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原告黄必臻,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广场南路新明园3-101号。法定代表人莫海球,总经理。被告莫海球,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宾、黄必臻诉被告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莫海球共有权纠纷一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宾、黄必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83元,减半收取42591.50元,由原告杨兆宾、黄必臻负担。审 判 长 黄春章审 判 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