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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兆宾、黄必臻等与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宾,黄必臻,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莫海球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139号原告杨兆宾,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原告黄必臻,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广场南路新明园3-101号。法定代表人莫海球,总经理。被告莫海球,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宾、黄必臻诉被告广西金朝阳投资有限公司、莫海球共有权纠纷一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兆宾、黄必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83元,减半收取42591.50元,由原告杨兆宾、黄必臻负担。审 判 长  黄春章审 判 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