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晓丹与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丹,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725号原告:陈晓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震,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晓丹与被告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晓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晓丹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