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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晓丹与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丹,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725号原告:陈晓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震,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晓丹与被告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晓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晓丹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