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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升与贾发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升,贾发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7号原告王玉升,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贾发西,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升与被告贾发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王玉升催缴诉讼费,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升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