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升与贾发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升,贾发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7号原告王玉升,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贾发西,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升与被告贾发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王玉升催缴诉讼费,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升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