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付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46-1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院。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与经一路西北处。法定代表人:史便,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史便,女,汉族,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付长春,男,汉族,195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付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04民初4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与经一路西北角阳光商务中心1#楼(登记证号:平房建新城字第1300900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27000万元。因上述房产未办理预售证,无法办理查封。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对房产的保全申请,申请对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以北、西干渠以西的土地(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XQ0**号)予以保全,限额27000万元。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以北、西干渠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XQ0**号)予以查封,限额27000万元。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