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铁成与吴立华、鄂彩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成,吴立华,鄂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301号原告:孙铁成,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立华,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鄂彩云,女,1949年5月4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孙铁成与被告吴立华、鄂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铁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铁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