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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9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陵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兆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春南,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与法规监督股股长。被执行人陆森,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北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30000元罚款以及加处罚款30000元一案,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作出北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8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陆森,对陆森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要求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陆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陆森的诉讼请求,陆森不服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未履行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与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卫医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被执行人陆森30000元罚款以及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杜 洪审判员 李全林审判员 王文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