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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国军与朱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国军,朱玉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国军,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伟,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双,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住宁安市渤海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贵,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国军因与被上诉人朱玉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对本案所涉房屋应以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即2012年10月24日的市场价格委托评估,一审以2016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委托评估不当。二、评估时应综合考虑本案所涉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屋坐落区域及房屋交易对象受限性等因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到委托评估及评估程序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国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云虎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秀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