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4民初57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伟、李秋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