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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永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443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德,该公司皇台二区物业办公室主任。被告:肖永金,男,现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