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780号原告:王某,女,住哈尔滨市。被告:刘某,男,住肇东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要求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刘某1,16周岁。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刘某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刘某1,现16周岁。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要求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外债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应当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