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进才、张秀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才,张秀珍,李会智,王新星,王新月,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财保29号申请人:王进才,男,1936年9月28日,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张秀珍,男,193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李会智,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申请人:王新星,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王新月,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冀T×××××、冀T×××××车进行扣押。申请人王新星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冀T×××××、冀T×××××车。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王新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海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