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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伟真与黄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真,黄之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898号原告:唐伟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之夏,女,1980年8月2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广西德保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唐伟真诉被告黄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海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燕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伟真,被告黄之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伟真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之夏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黄之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7000元人民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16年10月3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原告2015年11月1日及2015年11月3日分两次将7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后出具相应的借据二张。2016年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秉公裁判。被告黄之夏辩称:向原告唐伟真借款两次共7000元是事实,借条也是我写的,因生意不顺,而我每月还要偿还2000多元的房贷,现在没有钱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黄之夏立下“今借到唐伟真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园整)”的《借条》一张;2015年11月3日,黄之夏又立下一张“今借到唐伟真人民币伍仟园整¥(5000)”的《借条》。两张借条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注明借款利息。唐伟真向黄之夏追偿两笔借款无果后,便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唐伟真要求被告黄之夏一个月内清偿借款7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之夏两次向原告唐伟真借款共计7000元的事实,有黄之夏立下的两份《借条》原件附卷为证,足以认定。原告唐伟真依据《借条》向被告黄之夏追偿7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之夏偿还原告唐伟真借款7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黄之夏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