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7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小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69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波,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小波到龙南镇xx市场附近的廖某1家等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6720元。1、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市场廖某1家中,盗得房间内衣柜里的2800元现金。2、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社区陈某家中,在卧室盗得7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3、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小组廖某2家中,在卧室盗得1000元现金。4、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郑某家中,未盗得财物。5、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王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6、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小组罗某家中,未盗得财物。7、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小组钟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8、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社区廖某4家中,在卧室盗得3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9、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刘小波进入龙南镇xx社区夏某家中,在二楼书房盗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为1920元。案发后,该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夏某。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小波的供述;被害人廖某1等人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6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小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9时左右,被告人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社区被害人夏某家中二楼,盗得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事发后,夏某立即向龙南县公安局龙南镇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刘小波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17年3月7日在龙南县将刘小波抓获归案,且从刘小波家中扣押到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已返还被害人)。经龙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920元。刘小波归案后,并如实交代以下事实:1、2017年1月6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市场被害人廖某1家中,盗得人民币2800元。2、2017年1月23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社区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得人民币700元及陈某身份证等物品。该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扣押已予以返还。3、2017年1月23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小组被害人廖某2家中,盗得人民币1000元。4、2017年2月10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社区被害人郑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5、2017年2月11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被害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6、2017年2月14日,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小组被害人罗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7、2017年2月的一天,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小组被害人钟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8、2017年2月的一天,刘小波至龙南县龙南镇xx社区被害人廖某3家中,盗得人民币300元及廖某3女儿刘某的身份证等物品。该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扣押已予以返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小波的供述;被害人夏某、廖某1、王某、陈某、郑某、廖某2、钟某、廖某3等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龙价认定【2017】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孔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