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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宇与汝南县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宇,汝南县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102号原告牛宇,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原告牛宇诉被告汝南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昳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