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志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志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64号申请人: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阳光大道紫昕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叶寿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盛志刚,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申请人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盛志刚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1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名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卓立审判员  覃兆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正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