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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18号原告: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边村鑫福北园1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郭吉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