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林淼犯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00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淼案外人:董礼伟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林淼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告人林淼存于其丈夫案外人董礼伟名下的在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黄河东路分社账户内的涉案款扣划至本院,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