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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宏桥与周益斌、刘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桥,周益斌,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徐宏桥,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周益斌(周益兵),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刘建玲,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益斌、刘建玲应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宏桥借款60万元,被执行人周益斌、刘建玲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宏桥同意被执行人周益斌、刘建玲2017年12月28日之前分期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徐宏桥与被执行人周益斌、刘建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周益斌、刘建玲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宏桥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