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72号被保全人张勇涛(又名张永涛),1,26岁,1990-08-1100:00:00.0出生,地址任丘市。申请人刘少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勇涛银行存款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少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勇涛银行存款7万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