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国霞与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霞,张凤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576号原告:徐国霞,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凤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原告徐国霞诉被告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国林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人民陪审员 吕英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