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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海斌与河南迈途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斌,河南迈途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330号原告罗海斌。委托代理人张磊,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迈途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韩胜杰。原告罗海斌诉被告河南迈途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迈途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