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小松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雷德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王小松,雷德军,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松,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雷德军,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审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1号企业壹号公园02栋。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松及原审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确认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认定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确认准确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所述内容前后矛盾,不应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因此,本案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小松原审时,以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给付所欠工程款为由,提出起诉,并提供了部分证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证据,故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区辖区,故依法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