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忻、童夏曦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忻,童夏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77号被执行人李忻,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71********,住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18号2栋2单元12号被执行人童夏曦,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72********,住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号**栋1门*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忻、童夏曦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移交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植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