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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刚华与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刚华,官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杜刚华,男,1980年5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被执行人:官大彬,男,1964年9月23日出身,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执行杜刚华与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官大彬名下所有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询金融、工商、国土等部门,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