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刚华与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刚华,官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杜刚华,男,1980年5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被执行人:官大彬,男,1964年9月23日出身,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执行杜刚华与官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官大彬名下所有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询金融、工商、国土等部门,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