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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应岳波、蔡红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岳波,蔡红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08号申请执行人:应岳波,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邬国明,系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红奇,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岳波与被执行人蔡红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蔡红奇去向不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红奇名下浙B×××××中华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岳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红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蔡红奇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应岳波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执行费52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