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锦煌与魏桂潘、何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02号原告:朱锦煌,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魏桂潘,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何贺芳,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群星,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朱锦煌与被告魏桂潘、何贺芳、陈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锦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73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朱锦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