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海与林东升、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东升,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63号原告:李海,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民科,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升,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住乌海市海渤湾区。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经渭大厦。负责人:王海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栋,该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负责人:任玮,经理。原告李海与被告林东升、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回对被告林东升的起诉。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