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公司与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公司,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91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曙跃,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剑威,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原告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海欣长毛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16,402.8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616,402.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剑威对被执行人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94,11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剑威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但因涉案房产有共有人且设有抵押,故暂无法处分。在本案执行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李剑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凤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