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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彩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15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龙升商业街13号1单元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5296243XE。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彩虹,女,汉族。住址:休宁县。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因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该案,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