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兆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兆建从汉旺镇回清平镇的过程中,发现文某某的车停放于云湖二号隧道进口处,趁夜黑无人之际将文某某车辆的后窗撬开后,将车内的虫草2盒,白酒3瓶,黑枸杞2盒,中华烟(软盒)1条半,中华烟(硬盒)1条,1916烟1条,黄金叶半条,以及些许糖果盗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74元。2015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陈兆建在绵竹市清平镇湔沟村12组川龙公司大湾工区停车场内将谢某甲的2辆货车和万某某的1辆货车内的部分柴油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89元。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兆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兆建从绵竹市汉旺镇回清平镇的路途中,见越野车停放于云湖二号隧道进口处,趁夜黑无人之际,将车辆的后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的虫草2盒,白酒3瓶,黑枸杞2盒,中华烟软盒1条半及硬盒1条,1916烟1条,黄金叶半条,以及一些糖果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174元。2.2015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陈兆建在绵竹市清平镇湔沟村12组川龙公司大湾工区停车场内,将谢某甲的2辆货车和万某某的1辆货车内的部分柴油盗走。后经物价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89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兆建的供述,失主文某某、谢某甲、万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谢某乙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价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陈兆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兆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兆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兆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