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滕某1、滕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滕某1,滕某2,滕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26号原告:刘某,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1,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2,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3,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滕某1、滕某2、滕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