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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孙连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孙连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梁玉浩,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孙连恕,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孙连恕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孙连恕退还修屯河村修屯1719平方米土地给修屯河村民委员会,拆除17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560平方米及448平方米硬质地面及其他设施,罚款34380元,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孙连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于2016年12月9日缴纳了罚款34380元。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他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曲 跃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