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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长国与胡平、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国,胡平,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929号原告:张长国,男,汉族,1953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东,商城县司法局李集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平,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闵勋,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张长国与被告胡平、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长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长国承担。审判员  汤品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