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麟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麟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麟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董事长。申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麟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6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