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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尚桂增、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桂增诉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已经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所诉被告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系省级行政机关单位,按照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行初14号行政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康审 判 员 赵琍审 判 员 李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武涛书 记 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