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苏杭、韦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杭,韦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苏杭,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韦吉刚,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杭与被执行人韦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8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