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洪林诉刘斌、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林,刘斌,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62号原告王洪林,男性,汉族,住平昌县。法定代理人王心才,男性,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谢安邦,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斌,男性,汉族,住平昌县。被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娟本院在审理王洪林与刘斌、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林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和被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