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飒、张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飒,张某,刘某,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黄运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飒,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建始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住建始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饶波,公司住址建始县业州镇弓箭岩路30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烁,男,汉族,农民,住建始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吴红梅,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327号。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飒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刘某、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鄂282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12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吴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的外)827949.24元的70%即人民币579564.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元,合计人民币672564.47元(含已支付张某人民币6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运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的外)827949.24元的30%元即人民币248384.77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吴飒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飒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飒撤回上诉。建始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郑洲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