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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魏明与陈祥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魏明,陈祥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083号原告:陈魏明,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祥宏,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魏明与被告陈祥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陈祥宏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魏明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