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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李想、李凤清、常国英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杰,李想,李凤清,常国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杰,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昌,王文杰之父,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春,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想,女,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恩友,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清,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国英,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恩友,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文杰因与上诉人李想、被上诉人李凤清、常国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文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