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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苹与永平瑞祥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苹,永平瑞祥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8民初233号原告:杨苹,女,1979年3月1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被告:永平瑞祥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梅花铺瑞祥陵园。法定代表人:李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苹诉被告永平瑞祥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苹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苹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撤诉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杨苹负担。审判员  李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忽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