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与被告西安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西安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5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住所地:北郊岗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8928569。法定代表人程大庆。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268号绘锦创业园D区自建厂房*栋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8MF41。法定代表人李娟妮。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与被告西安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编号XD20170121-1),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避雷器成品、零配件及相关包装物等工业产品,合同价444871元。同日双方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编号XD20170121-2),约定原告将其固定资产出售给被告,合同价为135129元。两份合同均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58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5.8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西电避雷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