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于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于秀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60号原告:王晓燕,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于秀金,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北票市。原告王晓燕与被告于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晓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燕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