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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郑春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郑春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88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2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唐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郑春吉,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郑春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海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