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正全与张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全,张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2907号原告:顾正全,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怡,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顾正全与被告张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张怡送达诉讼文书,于2017年3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正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正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顾正全借款1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违约金(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至农行,原告向被告转帐10万元,另外还交付了3万元现金。钱款交付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双方对于借款归还的期限及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4年9月,乙方因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共计壹拾叁万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还款协议(其中壹拾万元转帐,叁万元现金):一、乙方于2014年12月底以前还款壹万元;二、乙方于2015年3月底以前还款壹拾万元;三、余款贰万元乙方于2015年5月底以前还清;四、乙方如发生上述任何一笔资金延误支付,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未付款的部分金额一并主张权利,同时乙方自愿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五、双方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落款由原、被告签字。在主文下部落款上部手写内容如下:“本人已沪闵地闵字(2010)第089965号产证作为抵押,承诺本产证真实有效。承诺人:张怡”。同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帐10万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陈述还款协议中所涉的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还款协议书系原件,且有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中就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自行将利率调低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正全借款130,000元;二、被告张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正全上述借款的违约金(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4,420元,由被告张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