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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泮林平与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林平,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80号原告:泮林平,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臣辉、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江,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泮林平与被告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泮林平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泮林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泮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泮林平负担。审 判 员 沈光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