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生,李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陈东生,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怀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43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032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后,尚欠利息45345元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对李怀东、陈东生拘留15日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45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