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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794号原告王海成,男,生于1990年2月2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摆龙,男,生于1994年7月19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