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794号原告王海成,男,生于1990年2月2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摆龙,男,生于1994年7月19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