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峰、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554号申请人:刘峰,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长江大厦1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袁晓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峰与被申请人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由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刘峰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48号新世纪都是花园7栋2单元7、8层2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华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源:百度搜索“”